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生校外住宿管理,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2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住宿”是指学生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其他场所住宿,包括校内其它住房、校外租借用房、在家(亲属家)住宿等。
第四条 学校为所有学生安排宿舍,原则上学生入学后应居住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无特殊情况不得在校外住宿,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学校审批校外住宿原则:遵纪守法、利于学习、有助发展、家长同意、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确保安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校外住宿:
(一)因身体疾病不适宜在学校宿舍集体住宿的;
(二)因精神类疾病或心理问题需要由家长(监护人)陪护的;
(三)其他由所在学院认定不适合集体住宿的特殊情况。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学生校外住宿按照“学生申请—家长知情同意—辅导员初审—学院审批—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备案—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 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一般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及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集中向所在学院提交校外住宿申请,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附件 1)并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因突发疾病或特殊情况者,可临时提出申请。
(二)家长同意。家长对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知情、同意,知悉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应承担的义务,无异议后,在《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家长知情同意书》(附件 2)上签字。
(三)辅导员初审。辅导员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了解申请校外住宿的理由、校外居住条件等情况,确认其已知悉学校相关规定、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等。
(四)学院审批。学院对校外住宿申请进行审批通过后,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签订《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附件 3)《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安全责任告知书》(附件 4)。
(五)学校审核备案。学生持审批后的材料到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备案,并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
第九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
(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家长知情同意书》;
(三)《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安全责任告知书》;
(四)《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
(五)因身体、精神类疾病或心理问题申请校外住宿的,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证明材料或病历;
(六)在校外租赁房屋住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与租赁行为有关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七)其他特殊情况证明材料。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校外住宿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一)所提交的校外住宿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相关签字栏目均为相关人员亲笔签署;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学校、大学生良好形象;
(三)遵守校规校纪,服从所在班级、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管理,按要求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四)注意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增强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主动了解、知晓并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生校外住宿的管理规定;
(五)自觉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如实向辅导员报告校外住宿的详细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并保持信息畅通,定期向辅导员汇报思想、学习、生活状况。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应在三日内向辅导员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情况及信息;
(六)承担在校外住宿的风险和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校外住宿期间发生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及发生民事、刑事案件,完全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第十一条 校外住宿学生家长的责任与义务:
(一)本人知情并在相关申请和证明材料上亲笔签名,确保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二)学生因重大疾病、行动障碍、精神类疾病或心理问题申请校外住宿,学生家长应陪读;
(三)履行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的校外监管责任,并与学生所在学院保持沟通联系;
(四)承担学生在校外住宿的风险和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校外住宿期间发生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及发生民事、刑事案件,完全由家长和学生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教育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严格履行教育教学管理主体责任,对校外住宿学生坚持“严格控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校外住宿学生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强化校外住宿学生动态管理,加强与学生联系和走访,定期与学生家长信息沟通,全面了解学生校外住宿期间的情况,关心学生学习生活,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建立校外住宿学生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校外住宿的申请起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跨学期,校外住宿满一学期后仍需要校外住宿且符合条件的,须重新提交申请手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院应责令其搬回学生宿舍住宿,同时将学生私自在校外住宿的事实告知家长,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经学院批准、学校备案同意的申请校外住宿学生,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宿手续。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如需返回校内住宿,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因身体、精神类疾病或心理问题在校外住宿的还应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六条 学生在申请校外住宿过程中,若提交的相关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学生住宿费用结算按学校财务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