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师院综〔2019〕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及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强化科学管理,积极推进学生素质能力不断提升,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依据《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明确素质发展及努力方向,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三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美劳素质、能力素质四个方面。综合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德育素质占30%,智育素质占40%,体美劳素质占15%,能力素质占15%。
综合测评得分=德育素质测评得分×30%+智育素质得分×40%+体美劳素质得分×15%+能力素质得分×15%。
第四条综合测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用自我测评与班级
测评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 德育素质测评
第五条德育素质测评满分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德育素质测评得分=本人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年级专业最高分×100。
第六条德育素质基本最高分为60分,二级学院制定细则确定分值。 第七条 德育素质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加社会实践者加1分,受到院级、校级、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分别另加1分、2分、3分。参加暑期“三下乡”者加3分,被评为优秀个人另加2分, 暑期“三下乡”团队获校级、省级(及以上)奖励,参加人员分别另加2分、4分(不能与优秀个人分数重复加分)。
(二)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会、讲座、各类文化节等集体活动者,每人每次加0.5分,每学年累计不能超过3分。
(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行为受到院级、校级、省级(及以上)表彰者,分别加1分、2分、4分。
(四)受到院级、校级、省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荣誉表彰者分别另加1分、2分、3分。“先进个人”类奖项包括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班干部等,如获得校级十佳大学生者另加3分。各学生团体自行评选出的先进个人,不予加分。
(五)被评为院级、校级文明宿舍的,该宿舍每人加1分、3分。
(六)被评为院级、校级、省级(及以上) “先进集体”类荣誉称号的团队,分别加1分、2分、3分,主要负责人另加1分。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主要包含先进班集体、先进党、团支部等团体荣誉。
(七)德育素质其它加分情况,由二级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参照以上标准认 定分值。对为学校获得重大荣誉的,可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报学生处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可以高于以上标准加分。
(八)以上各项得分为一学年中该项的最高得分值,不重复累计。
第八条 德育素质测评扣分条款:
(一)无故不参加校级、院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指全员必须参加的活动),每次减1分,最高减5分。
(二)旷课每节减2分、无故迟到、早退每次减1分,宿舍到点晚归每次减1分,最高减10分。
(三)凡有违反校纪校规等行为,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加德育素质测评奖励分。
(四)其它扣分项目,由二级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参照以上标准认定扣分。
第三章 智育素质测评
第九条智育素质测评满分为100分,课程包含所有必修课,其它课程可由二
级学院自行设定加权计入。
计算公式:智育素质测评得分=(学年平均分-扣分)÷年级学年最高平均分×100。
第十条 各门课程考核以百分计算,若为五级记分制,需换算百分制,按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的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考试作弊者,每次学年平均分减10分,其它扣分项由二级学院确定。
第四章 体美劳素质测评
第十二条 体美劳素质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体美劳素质测评得分=本人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年 级专业最高分×100。
第十三条体美劳素质的基本最高分为60分,二级学院制定细则确定分值。
第十四条体美劳素质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艺术、体育、社团及校园文化活动情况;
(二)坚持课外体育锻炼及达标情况;
(三)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劳动实践教育活动及志愿者服务等情况。
第十五条体美劳素质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项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 别加2分、4分、5分、6分、8分。
(二)参加体育竞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5分,第二、第三名加 3分,第四、第五名加2分,第六至第八名加1分;市级获奖者按校级的1.5倍计分, 省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5、10、15分;院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三)参加文艺演出或比赛者,每次每项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5分。
(四)在文艺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市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1.5倍计分,省级 的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院级的获奖者按 校级的50%计分。
(五)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做服务工作者,每次加1分,但一学期累计超过 5分仍按5分计算。
(六)因身体残疾的学生,经批准,体育课免修者,体育素质测评按75分计;若参加某项体育比赛(如棋类等)得奖,可参照本条第(二)项加分。
(七)二级学院按照学校劳动实践教育总体要求,对学生参加公益义务劳动情 况、卫生责任完成情况,参加勤工助学、志愿者服务、学雷锋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劳动表现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等次,原则上优秀、良好等次 不超过40%。按照优秀、良好、合格等次分别加10分、8分、6分,较差不加分。
(八)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由校团委按照学校志愿者管理规定,根据参加志愿活动时数,分别加1-5分。受到院级、校级、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分别另加 1分、2分、3分。
(九)对于受助学生,按学校规定完成义务劳动表现优秀的加2分,此项比例 不超过受助学生人数的5%,
(十)以上各项得分为一学年中同类项目的最高得分值,不重复累计。
第十六条体美劳素质扣分表现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是:
(一)凡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二)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者扣15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三)未完成学校和学院劳动实践教育任务者由学院根据情况扣分,最高不超过10分。受助学生未完成义务劳动规定时数的由学院酬情扣分,最高不超过5分。
(四)其它扣分项由学院确定。
第五章 能力素质测评
第十七条 能力素质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能力素质测评得分=本人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年级专业最高分×100。
第十八条 能力素质的基本最高分为50分,主要测评学生参加科研活动、过级认证、科技、专业竞赛获奖和担任干部等,二级学院可以制定细则确定分值。
第十九条能力素质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学术科研加分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或 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须 以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国家级(核心期刊)以上每篇加15分,省级 每篇加8分。未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被学术会议采用者,视会议级别,每篇加5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不累加。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
2.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须以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每项加15分。
3.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须以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国家级刊物每篇加10分,省级刊物每篇加6分,省级以下刊物篇加3分。
4.承担科研项目,依据级别,视情况给予加分。国家级加10分、省(厅)级加8分、市级加5分、校级加3分。科研项目以验收结题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只计最高分。在研项目分值为对应级别分值的60%,同一项目在综合测评中只能使用一次。
5.多作者(课题、论文、专利、项目)计分办法:第一作者计分系数1,第二作者计分系数0.7,第三作者计分系数0.4,第四作者及以下计分系数0.1。
(二)过级认证加分
1.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者每年加3分,通过六级者每年加5分。英语专业四级、八级通过者每年加5分、7分。
2.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每年加1分,通过二级者每年加2分,通过三级者每年加3分,通过四级者每年加4分。
3.普通话测试达二级乙等者每年加1分、二级甲等者每年加2分、达一级乙等者每年加3分、达一级甲等者每年加4分。
4.学科专业类相关资格认证,每获得一证书加2分;获得其他相应证书,由二级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视情况进行具体认定。
(三)科技、专业竞赛获奖加分
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科技成果展评比或教学竞赛活动,参加者(完成全过程) 每次加1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校级分别另加5分、4分、3分、1 分,院级分别另加3分、2分、1分、0.5分。其它与职业技能训练有关的各类竞赛 活动(如朗读、演讲、书法、辩论、征文等),参加者每次加1分,获奖者按校级 计分。获得省级(及以上)获奖的按校级2倍计分,市级获奖的按校级1.5倍计分。 同一项活动在同一学年中被不同部门授予奖项者按最高奖项分数计分,若活动奖项不设等级则按二等奖分值加分。
(四)担任干部加分
1.热心为同学服务,担任学生干部并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经相关组织考核后给予加分。原则上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加8-10分,二级学院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加6-8分,班级学生干部加4-6分。
2.校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认定分数,其他学生干部由二级学院认定。
3.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按最高分计分不累计。
第六章 测评时间、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条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处负责部署、监督和指导,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为本单位综合测评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时间: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中旬测评上一学年情况,毕业年级在毕业年6月中旬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学生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此项工作。各班级成立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辅导员负责组织实施,团支部、班委做好各项活动 及工作的登记、资料收集和审核工作,并在辅导员处保存。
第二十三条 综合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评。学生按照综合测评办法,认真完成本学年的书面总结,按照德育、智育、体美劳和能力素质四个方面,实事求是地向综合测评小组提供个人奖励分和扣分的相关依据。
(二)小组审核。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在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审核学生的奖励分和扣分情况,发现错漏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
(三)成绩确定。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按照二级学院相关测评细则确定各项基础得分。并依照综合测评办法确定初评成绩。
(四)学院公示。综合测评初评结果经二级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核后,在本学院内公示,对有异议的综合测评初评成绩及时进行复查、更正后由二级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定确定终评成绩。
(五)学校备案。综合测评终评确定后,各二级学院认真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登记表》,并将文字版及电子版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综合测评中的违纪处理:
(一)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或诬告他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情节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酌情扣分,情节严重者按校纪校规给予纪律处分。
(二)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利用职权之便,在综合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若为学生,除责令其退出综合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酌情扣分,情节严重者按校纪校规给予纪律处分;若为辅导员或 其他教师,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陕西学前师
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暂行办法》(陕师院〔2013〕17号)同时废止。